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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研究会章程

(经2013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命名为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研究会。英文译名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缩写HNHPFRA。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是由全省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研究以及与住房公积金工作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全省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力量,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创新,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自律意识,积极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本研究会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办公所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2号院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行业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提供更专业的便民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宣传政府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

(二)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优化行业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并受其委托承办工作;

(三)组织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讨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借鉴国内外住房公积金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六)组织编写专业书刊;

(七)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信息发布;

(八)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研究会吸收单位会员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吸收行业资深管理者为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研究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及相关业务的省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深管理者及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本研究会理事会授权本研究会秘书处颁发统一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研究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本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必要时可代理会长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签署本研究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研究会注册资金:3万元。由发起人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3家单位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三家单位出资比例分别为33%、33%、34%。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对于热心支持住房公积金研究会发展,自愿增加会费缴纳额度的,不受会费标准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与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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